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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具有可诉性

————明某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规则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明某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行终92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明某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凤萍(明某某之妻),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曼丽,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叶权,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明某某因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4行初8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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