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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应认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向某1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打击报复证人、开设赌场、窝藏案

裁判规则

  以行为人为首的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向某1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打击报复证人、开设赌场、窝藏案

  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外号“三眼”的被告人向某1与向安贵等人多次持砍刀、斧头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并对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实施打击报复,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5月20日,因口角之争,向某1等人手持长刀、武士刀、砍刀对被害人及车辆进行砍砸,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致人重伤。
  审理情况
  泸溪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向某2等12人十年零九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2020年4月2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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