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明确表示不抚养继子女,且之后也没有抚养继子女的行为,继子女成年后亦未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则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已解除

————邹某蕾诉高某红、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邹某蕾诉高某红、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孝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即原告邹某蕾。1981年9月28日,孙某孝与邹某娟调解离婚。1984年12月8日,孙某孝与陈某萍结婚,婚后陈某萍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被告陈某(当时两岁)随陈某萍、孙某孝共同生活。1991年10月17日,孙某孝与陈某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当时九岁)仍由女方陈某萍抚养直至工作,男方孙某孝不承担其他费用。被告陈某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共回国三次,每次停留时间较短。2002年5月16日,孙某孝与被告高某红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孙某。孙某孝于2016年5月3日死亡。上海市西藏北路XXX弄X号X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孝。孙某孝死亡后,被告高某红、被告孙某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孙某孝的继承公证。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经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红、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邹某蕾以其为孙某孝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系争房屋由孙某孝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18925号民事判决书:孙某孝遗留的房屋产权由原告邹某蕾、被告高某红、孙某、陈某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高某红、被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925号民事判决;二、登记在高某红、孙某名下属于被继承人孙某孝遗产的涉案房屋产权由邹某蕾、高某红、孙某按份共有,其中,邹某蕾享有30%产权份额,高某红享有40%产权份额,孙某享有30%产权份额。

  裁判理由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