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孝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即原告邹某蕾。1981年9月28日,孙某孝与邹某娟调解离婚。1984年12月8日,孙某孝与陈某萍结婚,婚后陈某萍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被告陈某(当时两岁)随陈某萍、孙某孝共同生活。1991年10月17日,孙某孝与陈某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当时九岁)仍由女方陈某萍抚养直至工作,男方孙某孝不承担其他费用。被告陈某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共回国三次,每次停留时间较短。2002年5月16日,孙某孝与被告高某红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孙某。孙某孝于2016年5月3日死亡。上海市西藏北路XXX弄X号X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孝。孙某孝死亡后,被告高某红、被告孙某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孙某孝的继承公证。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经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红、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原告邹某蕾以其为孙某孝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系争房屋由孙某孝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18925号民事判决书:孙某孝遗留的房屋产权由原告邹某蕾、被告高某红、孙某、陈某按份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高某红、被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7)沪02民终1006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925号民事判决;二、登记在高某红、孙某名下属于被继承人孙某孝遗产的涉案房屋产权由邹某蕾、高某红、孙某按份共有,其中,邹某蕾享有30%产权份额,高某红享有40%产权份额,孙某享有30%产权份额。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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