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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经营环境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规则

  在网络经营环境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裁判要点
  在网络经营环境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2015年12月18日)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刑终33号(2016年12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魏岗村上董村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澄江镇潭坑村包屋场组月形1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844.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董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董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非常小;(3)对被害单位损失数额的审计结果过高;(4)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5)董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3年9月,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万方数据知识资源系统V1.0的使用权,后于2013年11月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称为“PaperPass论文通行证”的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俗称“论文查重”),由该公司的南京分公司即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具体负责运营。
  2014年4月,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
【案例点评人】李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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