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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作为电子通讯设备而非珠宝玉石制品,应适用国家工业、半导体行业标准

————杨某某诉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手机作为电子通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诉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内容提要:近年来,因“职业打假”涉诉的消费维权类纠纷频发。这类案件的裁判效果往往会导致辐射效应,引发连环诉讼。本文引出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因“买假”而引发“退一赔三”的消费维权纠纷,当事人华为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较高。争议焦点为华为公司在手机描述中称使用“蓝宝石”镜头应理解为天然蓝宝石还是人工合成蓝宝石。手机作为电子通讯设备而非珠宝玉石制品,应适用国家工业、半导体行业标准,在不标注“天然”等字样的情况下,手机“蓝宝石镜头”表述中的“蓝宝石”即特指人工合成蓝宝石。故华为公司不存在欺诈之故意,不属于“退一赔三”的情形。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为软件技术公司

  杨某某因在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开设的“华为商城网站”销售页面上看到其出售的华为MATES手机使用的是“蓝宝石镜头”,觉其具有一定保值和收藏价值,故于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9月24日、9月25日、9月30日和10月1日,分六次在该网站网购了7台华为MATES手机,每台价格4199元,共计付款2.9万余元。

  后杨某某得知蓝宝石属于天然宝石,需有宝石鉴定证书,但华为公司并未提供涉案手机所述“蓝宝石镜头”的天然蓝宝石材质鉴定证书。于是,杨某某向华为公司致电询问,华为公司答复该摄像头镜头材质是仿蓝宝石(蓝宝石玻璃),无法提供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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