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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正当知识产权权利基础仍起诉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1.行为人利用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诉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南京中院(2017)苏01民初1368号
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19号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以下简称御缘酿酒厂)员工李志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1330319767.7“酒盒(中国梦传奇3)”、ZL201330319762.4“酒盒(中国梦传奇6)”、ZL201330319966.8“酒盒(中国梦传奇9)”、ZL201330319766.2“酒瓶(中国梦传奇9)”四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3年12月4日获得授权。后李志兵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御缘酿酒厂实施涉案专利。2016年6月,御缘酿酒厂以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身份,向南京中院提起(2016)苏01民初858、859、860号三个案件诉讼,主张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秀公司)生产销售的三种白酒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并要求天下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2016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上标注的“洋河”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第1470448号注册商标的“洋河”构成相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第1470448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涉案专利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第30928、30929、30930、30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四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针对(2016)苏01民初858、859、860号三个案件,南京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御缘酿酒厂的起诉。

天下秀公司认为御缘酿酒厂明知恶意获得专利权,仍起诉天下秀公司侵权,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御缘酿酒厂赔偿其损失,包括律师费13.2万元、差旅费3725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4500元以及商誉损失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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