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继承人以虚伪意思之表示通过放弃继承及买卖等形式将遗产房屋过户登记至其中一名继承人名下,该继承人主张独自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王先生与涂女士生育有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涂女士过世后,王先生多次与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丙协商房屋继承事宜,并商定作为变通处理,预先将房屋过户至王某丙名下,但仍由三子女共同处置与继承。
为了将产权过户至王某丙名下,王先生、王某甲与王某乙先是放弃了对涂女士遗产的继承,房屋产权中属于涂女士的份额由王某丙继承,并办理了公证文书。王先生再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通过买卖的方式出售给王某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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