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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并审查的范围,应进行法律适用审查

————王某某诉上海市律师协会不服律师执业申请答复案

裁判规则

  律师协会是被法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上海市律师协会不服律师执业申请答复案

  关键词:行政 律师执业 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 法律适用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行初250号(2016年12月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行终48号(2017年4月17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劳动报社的内退人员,2015年通过了司法考试,2016年3月领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于4月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申请律师实习,在完成网上申请后向市律协递交书面材料时,市律协却以王某某是内退人员为由拒绝受理,也不向王某某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后市律协进行了书面答复,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的规定,王某某不能提供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申请条件。王某某认为市律协增设准入门槛,额外增加申请条件,因此设定的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认为自己符合申请律师实习的各项条件,市律协应予批准。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市律协拒绝受理王某某律师实习申请的《关于王某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有关问题的回复》;(2)对市律协自行制作的且被援引用以拒绝王某某律师实习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涉案条款《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予以司法审查并排除其针对王某某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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