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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内容违法导致履行不能的,具体的补救措施可先由双方相互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责令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因承诺履行不能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必要的弥补

————向某某、荆某某诉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大江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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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向某某、荆某某诉溆浦县人民政府、溆浦县大江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关键词:行政 行政允诺履行不能信赖利益补救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行初168号(2017年3月31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131号(2018年4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向某某、荆某某诉称:向某某、荆某某原有住房一栋,位于大江口镇大江坪村,湘维公司大门一侧临公路,三层楼房、三间门面,占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254平方米。由于S308省道改建必须拆除该栋房屋,经多次协商,最后确定拆迁款308万元,溆浦县S308公路改造协调指挥部及原江口镇人民政府共同立下《承诺书》,郑重承诺在江口镇新街规划区优先购买两个门面位置的宅基地(8米×12米),2011年7月12日立字,上盖有江口镇人民政府大印,下角还加盖S308公路改造协调指挥部同意意见及公章。此事经办人是时任江口镇党委书记舒建中,主办人还有江口镇镇长田鑫、江口镇国土所所长吕明等人。总之,原江口镇人民政府主要官员是S308线江口段拆迁工作具体实施者,溆浦县S308公路改造协调指挥部无人出面。2014年11月,原告向原江口镇镇长田鑫申请,要求政府兑现承诺,但一直未予办理。2016年4月,原告再次要求兑现承诺,现任大江口镇镇长看了申请报告和《承诺书》后,见了两次面后就再无结果。一个基层政府立下《承诺书》,上面还加盖县级公路指挥部公章,应该是有效的可信的凭证,但却被二任镇长拖了三年不办,再后被第三任镇长以“无事实依据”否定了。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的兑现是有法可依的。请求判令溆浦县政府、大江口镇政府履行溆浦县S308公路改造协调指挥部及原江口镇人民政府共同在2011年7月13日立下的《承诺书》条款。
被告溆浦县政府辩称:第一,行政允诺尚未生效,不应当履行。因省道S308线改扩建,原江口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承诺,同意原告夫妇在“江口镇新街规划区内享有宅基地优先购买权”。“新街规划区”是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附加条件,但至今大江口镇城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均无新街规划区的相关概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协议尚未生效,被告不应当履行。第二,行政允诺的内容违法,不能履行。农村宅基地安排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享有的一种社会福利,其前提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还须履行当事人申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等一系列程序。本案中,原告系城镇居民,不具备要求安排农村宅基地资格,且宅基地亦不能通过购买形式获得。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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