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姚某某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债务人对次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某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代位权诉讼 到期债权 执行 权利冲突 利益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商初字第0344号(2013年7月19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425号(2015年3月26日)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91号(2017年9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与程义林系朋友,截至2010年2月10日,程义林共向其借款116万元用于承建钱桥建筑公司承包的春光苑二期工程,但程义林未按约还款。姚某某曾基于程义林对钱桥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向钱桥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钱桥建筑公司支付姚某某116万元及利息。2011年1月27日姚某某与程义林、钱桥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程义林向钱桥建筑公司借款54万元归还姚某某,剩余62万元及利息由钱桥建筑公司对春光苑二期29号房及30号、31号房基础工程报审计结算后,如有多余工程款结算给程义林,则钱桥建筑公司优先支付给姚某某,达成协议后姚某某撤诉。现29号房审定造价3455360.53元,加上工程贴息347307.2元,减去钱桥建筑公司已向程义林支付的1382144.2元,即使不计上述30号、31号房基础工程款,钱桥建筑公司尚应支付程义林结算工程款及贴息共计1680523.5元。但钱桥建筑公司至今未按约优先支付姚某某62万元及利息。故要求判令钱桥建筑公司立即支付62万元及利息38524元(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钱桥建筑公司辩称:(1)代位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到期债权,但钱桥建筑公司未结欠程义林任何款项;(2)钱桥建筑公司按约仅应支付程义林95%工程款即2571628.27元,但钱桥建筑公司已向程义林支付或代付2801717.91元,已超额付款。钱桥建筑公司就此已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程义林返还款项230089.64元。故要求驳回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因与被告钱桥建筑公司代位权纠纷,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某与案外人蒋光潭均是案外人程义林的债权人,程义林则对被告钱桥建筑公司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
  (一)姚某某与程义林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诉讼情况
  程义林因承包建筑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姚某某借款。2010年6月21日,姚某某向无锡滨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义林立即归还借款87万元。2010年8月30日,滨湖法院作出(2010)锡滨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判令程义林立即归还姚某某借款8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10年11月1日,姚某某向滨湖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程义林归还借款29万元。同日,滨湖法院作出(2010)锡滨民督字第0050号支付令,要求程义林给付姚某某29万元。上述判决及支付令生效后,程义林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姚某某遂向滨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