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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视为协议解除,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邹某蕾诉高某红、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正文


邹某蕾诉高某红、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继父母 继子女 扶养关系解除 法定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93〕30号]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案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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