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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力用户从表后私接电线并搭绕到有线电视数据传输光缆上,导致原本不带电的有线电视数据传输光缆线漏电,由此产生了损害后果,私接电线的用户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某、田某1等诉上海筷来蔬菜专业合作社、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等、第三人上海青浦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非高压电线触电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田某1等诉上海筷来蔬菜专业合作社、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等、第三人上海青浦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触电死亡 因果关系 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人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3146号(2017年6月3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649号(2017年11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某等诉称:五原告亲属田振扬受雇于被告林志为,为其驾驶货车运货。应被告董泽汉要求,田振扬驾驶半挂货车运送小葱,于2016年9月13日到达上海,并经董泽汉带路到了青浦区白鹤镇纪鹤公路、赵重公路西侧100米北侧一块空地停车,该空地由被告康永承租。2016年9月15日10时左右,田振扬在为返回家乡做检查准备工作,因落地的第三人上海青浦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电视信号线影响通行,田振扬为排除该妨害而触电身亡。事后警方调查,触电身亡是由于被告上海筷来蔬菜专业合作社私拉的电线漏电导致有线电视信号线的固定铁丝带电,田振扬触碰后死亡。而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对该路电线为私拉电线未采取任何措施。原告认为被告上海筷来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是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青浦供电公司未尽管理责任,被告董泽汉要求田振扬送货且将其引领至事发地点,被告康永提供不符合停车条件的场地,被告林志为系雇主,几方均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922063.33元(包括死亡赔偿金510400元、丧葬费382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1605.33元、家属误工费6570元、交通费3070元、住宿费215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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