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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无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直接侵权人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等来认定

————梁某某、刘某某诉李某某、黄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梁某某、刘某某诉李某某、黄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第三人侵权 物业管理公司 安全保障义务 因果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条为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2018年修正的《物业管理条例》为第三十五条,条文内容不变。" >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2号(2016年8月17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7628号(2017年3月1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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