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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损受害人名誉的文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某县某美发店诉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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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某某县某美发店诉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流行前线”理发店经营者系刘某某,该门面申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某某县某美发店”。2019年3月31日18时左右,被告戎某某携两个小孩到刘某某所经营的“流行前线”店内要求给其中的小女孩吹头发,待原告店员帮小女孩吹完头发后,被告因对收费10元有异议,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便拍摄原告店面视频,后将该视频发送到其个人注册的微信朋友圈和名为“某某朋友交友群”的微信群,视频文字说明为:“某某地的朋友们都不要在狮子桥头这家理发店来做头发和洗头了,所有的洗发水都是假的,况且还乱收费”,该群有人询问被告是否去原告店洗过,被告回应“是的”。次日,刘某某从朋友处的微信截图中得知被告此行为便拨打110报警,公安局巡警大队出警处理此事并作了接处警登记,但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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