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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刀乘车被阻后,持刀对正在营运的客车上的司机、乘客及到场处置的警察进行威胁、恐吓及扬言自杀,构成劫持汽车罪

————顾某劫持船只、汽车案

裁判规则

  因持刀乘车被阻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劫持船只、汽车案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犯劫持汽车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顾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原审判决认定,案发前,被告人顾某精神出现异常。自称为汇报疫情多次上访。2014年1月24日7时许,顾某持菜刀窜至莱西市马连庄镇汽车站,准备乘车到莱西县城反映疫情,先后对车牌为鲁B及鲁B客车上的司机及车内乘客以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等方式,意图劫持此两辆客车,载其到莱西县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顾某仍不听劝说,并持刀追砍处置民警,僵持一小时后经家人劝说中止犯罪。经司法鉴定,顾某患“偏执性人格障碍”,作案时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生及顾某归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顾某的身份情况。
  (3)鉴定意见书证实:顾某患“偏执性人格障碍”,作案时对其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扣押决定书、清单、被告人顾某所持菜刀照片在案佐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伟、李某、任某峰的证言证实,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年男性持刀威胁、劫持车辆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证人咸某伟、徐某志的证言证实,顾某持刀在马连庄镇汽车站威胁司机、群众劫持汽车的事实。同时证实经过其家人与民警劝说老年男子下车,当即被警察制服。
  (3)证人顾某兴的证言证实,其父顾某精神有问题,平时表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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