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判断案涉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社会公众知晓程度时,应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行业特点,进行客观全面的认定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诉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案涉商标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诉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先后成立于2010年3月、2010年8月。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小米”商标,2011年4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便携计算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原告小米科技公司还陆续申请注册“”“智米”等一系列商标。自2010年底开始,原告通过互联网开发软件系统并宣传、推广和销售小米手机,同时采用“智能手机高配低价”“在线集中预定”的销售策略,使得小米手机在发布前即已获得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2011年,原告手机正式发布当天,其手机搜索量和关注度明显大幅增长,其商标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各大主流报纸、期刊、网络媒体等均对原告及其手机进行宣传报道。自2013年起,原告持续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开场前投放广告,并在2017年获得春节联欢晚会广告“标王”位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亦多次报道有关原告及小米手机的新闻。原告及其小米手机自2010年以来先后获得一系列行业内的多项全国性荣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