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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约自杀”案件中,幸存的行为人因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洪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在“相约自杀”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洪某某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 情节较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初字第85号(2015年9月18日)
  基本案情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殁年40岁)系同居关系。两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而无力偿还,遂萌生一同烧炭自杀的念头。2014年10月6日、7日,两人共同准备了盆具、木炭、沙子、封门的胶带等物品,并用胶带纸将暂住处厦门市思明区大洋山庄小区龙虎南三里×号×××室的次卧窗缝封住。10月7日晚,两人在该暂住处一起吃饭、喝酒,并服用催眠用的三唑仑。次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将三个点燃的炭盆放置于次卧内,待被害人庄某某进入该卧室后,用胶带纸将该卧室房门缝隙封死,之后两人躺于床上。10月8日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醒来,发现被害人庄某某已经死亡。中午,被告人洪某某出门先后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返回上述暂住处,再次准备用同样方式自杀,并服下安眠药佐匹克隆。下午2、3时许,被害人庄某某的母亲许某到该暂住处,发现被告人洪某某躺在客厅沙发上呈睡眠状态,其女儿庄某某躺在次卧床上,已经死亡。被告人洪某某后被到场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庄某某系饮酒及服入三唑仑后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被告人洪某某漠视生命权利,与他人相约自杀并积极实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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