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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他人不随身但实际控制的财物,系扒窃

————张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盗窃案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安徽省甲县人,2015年6月来到安徽省乙县的十几天内就实施了两起盗窃行为。6月9日晚,张某某在乙县A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挂在椅背上的外套口袋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470元现金、银行卡两张、会员卡若干等物品。6月12日晚,张某某又在乙县B网吧内趁被害人陆某熟睡之际将陆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里的现金(两张百元面值和两张五元面值的人民币)拿走。
  二、存在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理由: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两次在不同的网吧内趁两位被害人不备之际,窃取两位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此处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包括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其行为符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扒窃”的定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因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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