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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在微博发布的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使他人名誉显著降低的,构成名誉侵权

————王某某、杨某某诉陈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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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王某某、杨某某诉陈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患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某某、母亲杨某某诉网络“大V”陈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今天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发布的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被告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某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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