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称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合作成立四川省陛九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金某某以陛九贸易公司为平台,编造投资大额人寿保险产品再以保单贷款可实现资金循环利用的经营方式,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任某某、周某某、冯某等169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8613.45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金某某除将非法吸收的4000余万元用于购买保险产品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其用于支付集资业务介绍费、兑付利息及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的12636.54余万元资金无法偿还。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线索的来源、金某某归案情况及具体侦破经过。
2.户籍资料,证实金某某及涉案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购车和房的银行转款凭据及发票。
4.公安机关就涉案财产查封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五份。
5.《合作协议》及收条等。
6.手续费结算明细表、保险合同、退保明细,。
7.杨某提供的申明一份。
8.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9.成都安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锦江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0.金某某农业银行卡号尾数为51929的账户资金查询明细表。
11.《委托理财协议书》、《合作协议书》。
12.中新大东方百变福禄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资料。
13.中新大东方人寿四川分公司可疑交易调查报告。
14.成都安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情况汇报”。
15.利用房产申请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
16.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在龙湖地产购买房产的相关付款清单。
17.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购买汽车的《代购协议》、付款凭证、购车发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四川省银证嘉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
2.证人杨某的证言。
3.证人吴某某(中新大东方保险公司运营服务部理赔室工作人员)的证言。
4.证人龚某(长城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运营服务部经理)的证言。
5.证人王某(安特保险代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
6.证人龚某某(陛九贸易公司内勤)的证言。
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8.证人龚某的证言,。
9.证人张某的证言。
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11.证人王某某通过律师提交的书面证言《律师函》。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冯某通过刘小娟介绍,在陛九贸易公司办理了短期理财5分息的业务。3月投入12万元,6月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办理购买保险理财业务,投入了100万元;8月31日办理短期理财业务,投入了5万元;9月至10月返利息44000元,实际损失1006000元。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龚伟和陛九贸易公司的老总金某某、员工王某某、龚伟。他们向周某某宣传,可以保证其资金安全,承诺每月付1.7%的利息,除去5000元系资金管理人员的工资外,实际利息是1.2%。仅知道陛九贸易公司是一家保险代理公司,通过代理保险和帮客户理财以及与银证基金合作。周某某与陛久贸易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2014年5月、7月共投入200万元,返利36000元左右,2014年7月就没返利了。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6.被害人赖某的陈述。
7.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8.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10.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11.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
1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1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1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5.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1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17.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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