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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谋在高层住宅内放火,致多人死亡和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莫某某放火、盗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经预谋在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莫某某放火、盗窃案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莫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文化,家政服务员,户籍地东莞市长安镇××大街××巷××号,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2017年7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以(2017)浙0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莫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放火、盗窃事实
  被告人莫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身负高额债务,并为躲避债务于2015年到浙江省、上海市等地打工。2016年9月,莫某某经中介应聘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被害人朱某1(女,殁年34岁)、林某1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某某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1家的项链、手镯、手表等财物进行典当,得款189192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733元的财物未被赎回。莫某某另以在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1借款114000元。上述钱款均被莫某某赌博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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