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某水务有限公司诉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水务有限公司诉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南京中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79号
  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206号
  原告:GlobalWaterSolutionsLimited(环球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并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的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环球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水务公司)系“”“SuperFlow”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阀(机器零件)、压力水箱、供水设备、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其商标在中国压力罐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登公司)曾是环球水务公司的销售代理商,自2008年起在中国为环球水务公司代理销售压力罐。
  后环球水务公司发现,捷登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的压力罐,为此环球水务公司向案外人格兰富水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公司)调取了格兰富公司与捷登公司的采购记录,环球水务公司主张通过采购记录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制假售假的情况:(1)根据采购发票以及环球水务公司给捷登公司的发票统计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多种型号产品的销量大于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数量的情况。(2)环球水务公司生产的GC系列的压力罐最大工作压力是10BAR,从未生产过16BAR产品,但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多次销售16BAR的GC系列压力罐。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