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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某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某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某门迪尼地板商行、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与权利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某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某门迪尼地板商行、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41号
  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1297号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我国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行为人在与权利人合作终止后,大量实施包括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商标、字号等在内的多重侵权行为。行为人不仅侵权规模大,而且侵权获利不走明账走私账,向正品店铺提供侵权产品真假掺卖,在权利人发函警告、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甚至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裁定后仍未停止侵权,故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产品销量严重下降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其实际损失包括因销售流失以及被迫降价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的损失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木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2日,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其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与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为中国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与支柱性企业。www.elegantliving.cn系巴洛克木业公司官方网站。自2012年起,巴洛克木业公司与意大利门迪尼工作室签订授权协议,约定亚历山德罗·门迪尼与弗拉西斯科·门迪尼将肖像权及名下之“门迪尼”(包含英文“MENDINI”)等相关权利授权许可巴洛克木业公司使用。
  三林生活家公司系涉案第7771146号、第1600860号、第4777126号、第4276865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处有效期内并核定使用于第19类,商品范围包括地板等。巴洛克木业公司经三林生活家公司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并负责处理其所有的包括涉案四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
  巴洛克木业公司地板产品的外包装上组合使用“生活家地板”或者“
  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及英文“ELEGANTLIVING”标识,形成该公司地板产品的特有包装。
  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巴洛克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9日,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地板,竹、木制品制造、加工、销售。巴洛克木业公司与浙江巴洛克公司自2006年开始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浙江巴洛克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区域进行销售。2009年,基于国家文件要求需要把OEM工厂名称印在产品上,经巴洛克木业公司授权,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变更为现有公司名称。而此时涉案商标已经申请注册。
  双方合作至2014年,再未签订新的代工合同。直至2015年10月1日,巴洛克木业公司高管与浙江巴洛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遭到拒绝。同年12月,巴洛克木业公司先后向浙江巴洛克公司发送解除OEM加工合同关系的函和《告知函》,在函中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6年4月8日,巴洛克木业公司向浙江巴洛克公司邮寄《催告函》,再次要求浙江巴洛克公司停止侵权。
  合同终止期间,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对外的广告宣传、公司网站(www.elegantlivingwood.com)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的“ELEGANTLIVING”、“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生活家巴洛克木业制造”、、“门迪尼巴洛克”等标识。太仓门迪尼商行和福建世象公司系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地板。福建世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里发布了大量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图片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招商和宣传。浙江巴洛克公司的经销商在店铺门头上突出标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字样,产品价签、海报、店内装潢均标注了“生活家巴洛克地板”。
  同时,浙江巴洛克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地板上使用了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在公司门头上标注“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生活家巴洛克地板”等字样,并用小字加注“门迪尼巴洛克”;统一其经销商的门头标注“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在对外招商、经营过程中将其生产的地板以“门迪尼巴洛克系列”标注并作为“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品牌的下属产品进行宣传,宣称其地板传承了意大利设计师门迪尼的设计理念;注册了与原告网站域名近似的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中大量使用涉案标识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了原告的发展历史以及获得的荣誉;向原告在全国各地的几十家经销商邮寄招商信及报价单,报价单中所列大部分产品品名以及产品规格均与原告的产品一致。
  自2015年2月至同年10月,浙江巴洛克公司以低于原告的价格私下向原告的经销商发货,货款汇至浙江巴洛克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的账户。自2015年6月至同年12月,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展会上以生活家地板门迪尼巴洛克系列的名义推广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原告的经销商。期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至媒体进行了曝光。
  自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开设了48家经销门店(其中2015年开设11家,2016年开设37家),遍布全国15个省。浙江巴洛克公司有9家经销商门店与原告的门店位于同一商场。2016年有3家原告的经销商解除了与原告的经销关系,其中有两家已与原告合作了6年之久,转而与浙江巴洛克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原址原店经营,大量使用涉案标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浙江巴洛克公司在江苏、湖南、河南等九个地方的经销商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在江苏连云港、淮安、黑龙江均有消费者因误将浙江巴洛克公司的地板当做原告的地板进行购买,后发现并非生活家品牌,而向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记录。
  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下达了禁令,裁定浙江巴洛克公司立即停止在第19类地板产品、产品外包装、宣传材料、域名为elegantlivingwood.com网站上使用“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ELEGANTLIVING”及图形等标识。在禁令送达之后,浙江巴洛克公司未履行禁令裁定。
  巴洛克木业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损害赔偿额,在本案中主张1000万元。关于地板产品的平均净利润率问题,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2010年至2015年生产经营的“生活家”牌地板产销量及品牌知名度在我国地板行业名列前五名。原告主张其与德尔公司在业务结构、公司规模等特性上高度相似,可以参照德尔公司的净利润率数据,在本案中以净利润率10%主张其实际损失。根据巴洛克木业公司2014年、2015年度经营情况,地板销售收入占到所有销售收入的90%左右。德尔公司地板业务均为内销,2014年、2015年地板业务净利润率分别为18.97%和16.25%,2015年比2014年销售收入增长17.18%。巴洛克木业公司地板业务分为内销和外销,2015年地板外销收入同比增长59.40%,地板内销收入同比下降10.71%。其次,巴洛克木业公司为了应对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价格战而采取了降价措施。巴洛克木业公司在发给经销商的通知中载明,为了应对浙江巴洛克公司大规模的低价销售给其经销商带来的冲击,于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15两次降低对其经销商和分公司的供货价格,第一次降幅为8-20元/平米,第二次降幅为5-10元/平米。
  巴洛克木业公司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浙江巴洛克公司系恶意侵权,侵权规模极大,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巴洛克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停止使用“elegantlivingwood.com”域名,停止虚假宣传,停止使用含有“生活家巴洛克”标识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法院认为】
  一、浙江巴洛克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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