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
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
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
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
【裁判要旨】
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平衡公司的New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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