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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仍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诉张某、电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诉讼当事人明知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科技公司诉张某、电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产品早已公开销售,却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自己专利权存在权利“瑕疵”,却起诉同行高额索赔,并申请高达千万元的财产保全,影响他人正常的公司运营。8月19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恶意诉讼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电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张某需赔偿科技公司25万余元。
  案情
  是专利维权,还是商业打击?
  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经营范围都涉及生产、销售高清监控摄像产品,彼此互为竞争对手。
  2017年6月27日,科技公司一纸诉状递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电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在一年前提起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是借专利维权之名,行商业打击之实,造成了科技公司经营受损,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科技公司100万元损失,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切都得从五年前说起。2014年1月,电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当年6月获得授权。
  2016年1月,张某以专利权人身份,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科技公司淘宝网天猫店销售的1200线摄像头,与她的专利构成相同,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立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年2月,法院依其申请冻结了科技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000万元。
  在该起诉讼中,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搜狐视频、中安网文章配图、淘宝网销售记录中的相关科技公司产品,与1200线摄像头外观完全相同,其上传、发布、成交的时间分别为2013年3月、9月、10月,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4年1月9日。据此,科技公司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所谓现有设计,即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则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016年6月,科技公司以存在现有设计为由,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9月,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摄像头产品构成近似设计,鉴于科技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销售1200线摄像头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并解除了前述财产保全。
  案中案带出疑点
  案件宣判后,科技公司在翻阅2014年的一起商业诋毁案时,发现了新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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