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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组织领导多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冯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介绍贿赂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组织、领导....(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冯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贿、介绍贿赂案

 近日,省高院刑三庭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冯某某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对冯某某等27名上诉人人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等不同刑期;没收汽车五辆,手机一部,人民币220余万元。该案上诉人人数众多,涉及的罪名众多,案情复杂。省高院刑三庭受理此案后,认真组织审判力量,积极与省政法委协调沟通,并从多方面对庭审的安保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确保了该案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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