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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立法上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按照这个解释,行为人是否救助被害人,并不影响逃逸的认定

————赵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规则

  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情况
  案 由:交通肇事
  被告人:赵某,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河北省尚义县南壕堑镇,暂住山西省山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8年6月18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东尼”牌重型平板货车(车牌号:津A75374)沿北京市通州区京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头村口时驶入非机动车道,适遇倪某香(女,殁年50岁)骑自行车由南向东行驶,车辆右侧护网与倪某香所骑的自行车左侧相撞,车右后轮将倒地的自行车碾轧,造成自行车损坏,倪某香受伤。当日1时许,倪某香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倪某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报警并主动接受民警处理,在处理后期因害怕法律制裁而逃跑,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在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被抓获(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据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予以处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对交通肇事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发生事故后自己能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2008年6月18日11时26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东尼牌重型平板货车(车牌号为津A75374)沿北京市通州区京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头村口时驶入非机动车道,适遇倪某香骑自行车由南向东行驶,车辆右侧护网与倪某香所骑自行车左侧相撞,致倪某香受伤、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当日1时许,倪某香因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倪某香无责任。后在接受处理期间,被告人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潜逃。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在山西省山阴县被抓获。民事赔偿问题现已解决。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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