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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其死亡的,构成绑架罪

————陈某某绑架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绑架案

  一、基本情况
  案 由:绑架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租赁房屋,购买铁链、铁环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2006年3月5日晚,陈某某将被害人代某某骗至租赁房内,用铁链将代捆住,以杀害代相要挟,勒索人民币4400余元,之后陈某某仍将代关押在租赁房内。同月7日晚,陈某某又将被害人严某骗至租赁房内,勒索人民币3000元。同月9日中午,陈某某因怀疑严某男友报警,用铁链将严某勒死,代某某趁机跳窗逃走并报警。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其行为性质系抢劫杀人,而非绑架杀人。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1月25日,陈某某租赁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17号3栋8-4号住宅后,将卧室、客厅和卫生间的窗户用木板封闭。同年2月底,陈某某购买十余根铁链、膨胀螺丝和铁环,安装在租赁房卧室的墙上,伺机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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