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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纠集多人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并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实施多种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韩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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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韩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案

  6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涉黑案件,首犯韩某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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