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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可期限届满的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在延续时,既要考虑原许可的适法性问题,也要考虑法律规范的变化对是否延续的影响,以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能够延续的问题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规则

  不能认为只要20....(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


    说理方法

    综合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说明理由原则进行说理。

    【案情简介】

    原告: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第三人: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国土厅)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43000006200××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2006年《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岭矿”,开采矿种为“锡矿、钨、砷”,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红旗岭矿原为国有企业郴州市桥口铅锌矿红旗岭矿区。2005年该国有企业改制,通过招拍挂处置矿业权,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竞得该采矿权。2009年,矿山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中信兴光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并于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厅办理转让和变更(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变更为中信兴光公司。由于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中信兴光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手续,证号为C43000020100132100538××。经延续,该采矿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7日,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同时,国土资源部在该采矿许可证上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2006年3月24日,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苏仙区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矿山名称为“苏仙区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开采矿种为“铅矿、锌、银”,有效期限为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2010年12月,郴州市国土局进行换证,证号变更为C43000020101232300909××(以下简称2011年《采矿许可证》)。2011年该证到期后,由湖南省国土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并将开采矿种变更为“锡矿、铅、锌,综合回收钨、银、铜”。同时,由于原矿山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矿山重新登记成立了饭垄堆公司作为新的采矿权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证号不变,即2011年《采矿许可证》。经延续和变更登记,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

    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2010年起,为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将红旗岭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拟通过资源整合彻底解决矿区矿山设置过密及部分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等问题。2011年5月16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采矿生产过程中保证做到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

    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法解决重叠问题,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法、湖南省国土厅在该公司矿业权坐标范围内重叠、交叉向饭垄堆公司设置采矿权侵权、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决定受理中信兴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饭垄堆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和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月30日中止该案的审理。2014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恢复该案审理,并于同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以下简称地发〔1998〕48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并且不得再行授权。湖南省国土厅根据原湖南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委托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湘地行发〔1998〕6号,以下简称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规定,将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的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本案中2006年《采矿许可证》由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湖南省国土厅认可该发证行为。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和湖南省国土厅的该授权行为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第二,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地质资料,本案红旗岭矿、饭垄堆矿等存在矿权范围垂直投影重叠,尽管在立体空间上采矿权没有重叠与交叉,但垂直投影重叠已经实质构成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业权重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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