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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控的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了删除的步骤即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删除是由输入法程序单独实现的还是与其它程序配合实现,并不能成为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法抗辩事由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涉案专利技术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百度网讯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实施权利要求1中关于“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和“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故百度手机输入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第二,百度手机输入法实施的删除功能属于现有技术(即“飞利浦9@9r手机”的删除方案),一审判决基于不当解释权利要求1、错误认定技术问题以及对说明书进行认知,对该部分所认定的结论存在错误。
  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共同辩称:百度手机输入法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亦不构成现有技术抗辩,故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或通过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侵害搜狗科技公司享有的第200810116190.8号发明专利权的“百度手机输入法”产品;2、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第200810116190.8号发明专利权的删除信息的方法;3、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经济损失99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200810116190.8,申请日2008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2011年9月28日,专利权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搜狗科技公司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搜狗信息公司实施涉案专利,许可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10年。该合同第三条第四项约定:经搜狗科技公司授权,搜狗信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与搜狗科技公司共同就本协议所涉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
  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7: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装置包括:
  按键处理单元,用于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并触发编码删除单元;
  编码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则触发字符删除单元;
  字符删除单元,用于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权利要求1为涉案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7具有实质相同的保护范围,并同意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比对对象。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
  [0005]上述删除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如果用户在删除拼音时,由于着急连续按下删除键,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多按下几次,这样就会将拼音删除掉,如果拼音被全部删除掉,而多按的几次删除操作还将继续,则已经上屏的汉字也会被删掉。如果采用长时间按删除键的方式,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用户操作失误,就会多删掉用户不想删除的信息。
  [0006]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现有的删除方法在进行编码删除的时候,由于误操作将已经上屏的字符也删除的问题。
  [0029]本发明对于输入焦点的控制,可以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跳转到字符上屏区,然后根据删除键的按键状态判断是否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也可以在删除完所有编码后,输入焦点继续停留在编码输入区,而在符合预置条件的时候,所述输入焦点才会跳转到字符上屏区。
  [0074]等到最后一个拼音被删除后,如果清除键还是处于被按下状态,则终止清除键的作用,系统不会继续执行删除操作。
  [0077]在长时间按下清除键的情况下,删除操作是在清除键被按下的时候开始执行,删除拼音的个数可以与长按的时间有关系,例如间隔0.1秒删除一个拼音,清除键被按下的时间越长,被删除掉的拼音也越多;如果在删除较长拼音串的过程中,中间抬起了删除键,则没有把全部拼音删除掉。同时,删除拼音的个数也可以不依赖于长按的时间,即只要进入按键的长按状态,就会把所有的拼音都删除掉。还有一种情况,长按的时候可能会设置前几个拼音是规律性间隔时间删除,时间再长就可能快速删除了。本发明在此不作具体限定。
  百度网讯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第294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9482号无效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第29482号无效决定中载明:“涉案专利的目的是解决信息输入过程中误删除的问题,采用的手段是编码删除完后暂停删除操作,达到预置条件后继续删除操作,因而,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即指编码全部删除完时不再进行删除操作,其含义清楚”。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所指控的百度输入法涉及2017年3月以前的多个版本。经一审法院释明,搜狗科技公司明确以(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805号公证书(简称第08805号公证书)中载明的三星SM-G5309W型号手机(简称三星手机)和版本号为S:v5.6.1.0的“百度输入法”以及(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22号(简称第10122号公证书)中载明的iPhone6型号手机(简称苹果手机)和版本号为v5.6.5.16的“百度输入法”作为本案侵权比对的基础,进行演示比对,演示结果延及百度输入法2017年3月前所有版本的产品。百度网讯公司亦对此予以认可。
  第08805号公证书记载,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以及搜狗科技公司购买的三星手机进行操作。其中具体记载如下:24、点击“安装”按钮,将“百度输入法Android版”安装在手机中;25、查看手机的“语言和输入选项”,勾选“百度输入法”;26、进入“百度输入法”应用程序;27、查看当前手机安装的百度输入法的版本号等信息;29、在键入信息框中输入字符串“sougoushurufa”,显示字符串“sougoushurufa”及对应的候选词,点击相应的候选词将其上屏;30、继续在键入信息框中输入字符串“zhenbang”,显示字符串“zhenbang”及对应的候选词;31、此时长按删除键,候选项中的“zhenbang”字符及对应的候选词被全部删除,但键入信息框中刚刚上屏的“搜狗输入法”字符没有被删除;32、弹起删除键,然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并持续一段时间,键入信息框中刚刚上屏的“搜狗输入法”字样被全部删除。
  第10122号公证书记载,使用公证处的台式电脑以及搜狗科技公司事先准备的苹果手机进行操作。其中具体记载如下:25、点击电脑iTunes中的“应用程序”,点击“百度输入法……”后的安装按钮后点击“同步”将“百度输入法”iPhoneApp安装至手机中;29、将输入法调整为“百度输入法”,输入方式调整为“拼音全键”;30、在键入信息框中输入字符串“sougoushurufa”,显示字符串“sougoushurufa”及对应的候选词,点击相应的候选词,将其上屏;31、继续在键入信息框中输入字符串“zhenbang”,显示字符串“zhenbang”及对应的候选词;32、此时长按删除键,候选项中的“zhenbang”字符串及对应的候选词被全部删除,延迟数秒后,键入信息框中刚刚上屏的“搜狗输入法”字样才被删除。
  安装百度输入法产品过程中,需签署用户服务协议,用户服务协议显示的签约主体为百度网讯公司。
  三、关于演示的事实
  一审庭审中,针对百度输入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关系两个方面进行了演示。
  (一)针对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演示如下:
  1、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针对三星手机的第一个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打开三星手机连接至一审法院的电脑,打开91助手点击工具箱进入到截屏管理,打开三星手机中已安装的百度输入法;
  b.打开信息,新建信息,在输入框中输入一串字符“搜狗输入法”字符串并将其上屏。在拼音区输入“zhenbang”拼音串,不上屏,显示拼音串和候选词;
  c.在此状态下进行删除操作,快速点击删除键,将“zhenbang”拼音串删除,编码输入区已经全部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字符没有删除,抬起删除键后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的“搜狗输入法”字符删除。
  2、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针对三星手机的第二个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输入框中输入一串字符“搜狗输入法”,将其上屏。在拼音区输入“zhenbang”拼音串,不上屏,显示拼音串和候选词;
  b.长按删除键不抬起,拼音串“zhenbang”被删除,已经位于字符上屏区的“搜狗输入法”没有删除。抬起删除键,再次按下删除键,字符上屏区的“搜狗输入法”字符删除。
  3、搜狗科技公司及搜狗信息公司针对苹果手机的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a.打开苹果手机,打开信息,新建信息,在文本输入框中输入“搜狗输入法”然后上屏。输入“zhenbang”拼音,出现“zhenbang”拼音串及候选词;
  b.长按删除键,可以看到删除“zhenbang”拼音串之后,出现一个延迟的停顿,之后删除字符上屏区字符。
  3、百度网讯公司针对苹果手机的演示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打开苹果手机,打开飞行模式,打开应用程序备忘录,输入很长的汉字串上屏,再输入比较长的拼音串不上屏,然后长按删除键。可以看到字符上屏区文字的删除频率比较慢,且是多字或者两个字的跳删,与编码输入区的删除频率不同。
  (二)针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的演示如下:
  百度网讯公司以飞利浦9@9r手机实物及使用手册作为现有技术的载体。为证明飞利浦9@9r手机实物及使用手册属于现有技术,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用于证明9@9r手机的购买过程、飞利浦9@9r手机手机的新闻、评论、简介以及入网证书等信息的网页公证书,显示飞利浦9@9r手机的上市时间为2007年。
  1、百度网讯公司针对飞利浦9@9r手机第一个演示操作步骤如下:
  a.打开手机,打开一个文本框,文本输入区通过点按按键,在字符上屏区输入汉字,然后通过点按键盘输入一个拼音串,不上屏;
  b.长按删除按键,整个编码输入区全部被一次性删除,光标一直停留在字符上屏区,不会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
  c.抬起删除键后重新按下删除键,一次性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
  2、百度网讯公司针对飞利浦9@9r手机第二个演示操作步骤如下:
  a.在文本输入区通过点按按键,在字符上屏区输入汉字,然后通过点按键盘输入一个拼音串,不上屏;
  b.快速点按删除键,一次性删除拼音串,不会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
  c.抬起删除键后重新按下删除键,一次性删除字符上屏区文字。
  基于上述演示方案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认为:1、输入并上屏“搜狗输入法”字样,在编码输入区输入“zhenbang”,但并不上屏,接着当长时间按下删除键或者连续快速按下删除键时,百度输入法编码输入区中的编码“zhenbang”被一个一个地删除。此时,输入法可进行操作的位置正位于编码输入区,即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输入焦点”位于编码输入区,可以实现对已输入编码的删除。上述演示证明百度输入法具备了“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这一技术特征。2、保持长时间按下删除键的操作,当“zhenbang”编码串全部删除完后,字符上屏区中的“搜狗输入法”并没有被删除。长时间按下删除键表明屏幕会持续收到手指的点击,操作系统也持续接收到触屏事件,但是由于没有字符被进一步删除,可以推定百度手机输入法不再执行删除操作,从而可以认定百度输入法具备了“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这一技术特征。3、弹起删除键后继续按下删除键,则字符上屏区中的“搜狗输入法”被删除。“弹起删除键”就可以被视为涉案专利所称的“预置条件”。在满足该预置条件后,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即被删除。可见,百度输入法具备了“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这一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演示方案及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主张,百度网讯公司答辩认为:
  1、百度输入法不具有“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基于个人电脑(PC)平台而开发的,在PC版本的输入法中,输入的窗口中存在光标即为输入焦点,而百度输入法是基于触屏手机开发的,在百度输入法中光标仅位于字符上屏区,在编码输入区不存在光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的技术特征,百度输入在编码输入区不存在光标,也就是不存在输入焦点,因此也就不存在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控制输入焦点的切换,即阻断或者临时阻断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之间的自动切换,来防止误删除已经上屏的字符。使得专利技术方案有意义的前提是输入焦点存在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之间的自动切换带来的缺陷。反之,在应用环境中,输入焦点不切换甚至不存在“输入焦点”则不存在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没有实施涉案专利方案的意义。
  2、百度输入法不具有“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的技术特征。(1)暂停接收包括不接收并且不处理,当用户点击触屏上的删除图标时,百度输入法会持续地收到坐标位置的指令,无法做到不接收。公证书及庭审演示中均不能显示百度输入法具有不接收的特征;(2)百度输入法是基于触摸屏而实现的,当点击删除图标时,输入法仅仅只会获得坐标位置,而不是直接获得删除键的指令。由于百度输入法根本不存在用来进行删除的删除键的指令,更不存在暂停接收删除键的指令。
  3、百度输入法不具有“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技术特征。(1)百度输入法不具有暂停接收删除键指令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具有继续接收删除键指令的技术特征;(2)一审庭审演示显示苹果手机中的百度输入法在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删除字符的速率不同。该现象是由于在编码输入区的删除功能由百度输入法执行,而在字符上屏区的删除功能是由手机的操作系统完成,即百度输入法从操作系统接收触摸事件坐标,将该坐标解析为删除指令,将删除指令发送给操作系统,操作系统判断将该删除指令交给哪个应用程序或者自己处理该删除指令。因此,百度输入法没有实施“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搜狗科技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稳定有效状态,故搜狗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保护。针对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认定:
  一、搜狗信息公司的原告主体地位之程序问题
  根据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搜狗科技公司许可搜狗信息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的方式是普通专利实施许可。搜狗信息公司虽然是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但是专利权人允许其提起诉讼并且与其共同提起诉讼,同时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会对搜狗信息公司产生间接影响,故基于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可搜狗信息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其可以作为原告与专利权人共同参加诉讼,百度网讯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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