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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伙同他人入室抢劫杀害三人,并且放火毁尸灭迹,故意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核准死刑

————姚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放火、李某某抢劫、放火死刑复核案

裁判规则

  死刑只适合罪行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放火、李某某抢劫、放火死刑复核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95年3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克东县××乡××村×组××号,暂住地河北省青县××镇××××村。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青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县××镇×××村×组××号。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5)沧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12月25日以(2016)冀刑终3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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