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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复婚不成,预谋采用极端手段实施报复,采用泼洒汽油、投掷汽油燃烧瓶等方式纵火、爆炸,并持菜刀砍死一人,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及可计算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

————李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案

裁判规则

  因复婚不成,预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暂住地浙江省衢州市××××街道×××。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浙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浙刑终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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