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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把持基层组织政权为依托,成立合作社为掩护,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朱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把持基层....(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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