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二审法院需要以一审裁判为基础,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当事人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娄某1与赵某某、娄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我国二审法院的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娄某1与赵某某、娄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14年4月10日7时40分许,娄某1驾驶豫L8891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湘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湘江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金康浴池门口右转弯时,与同向靳笑静驾驶赵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造成靳笑静、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55天,花费医疗费41815.8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赵某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某的伤残等级及继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约需要3000元。赵某某系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平均月工资为3235元。被告已先行赔付20000元。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豫L8891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系被告娄某2名下车辆,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提交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治疗建议显示住院期间留陪护2人字样处有涂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陪护人员为2人过多,该诊断证明书内容不真实。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