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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迁址,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涉案单位因迁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威海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帝斯公司)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阿科帝斯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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