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7月10日,范某某通过在线申请方式,向如皋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依法向贵府申请如下信息,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1.如皋市政府自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后,因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再评估而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制作的“技术再评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2.如皋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报告;3.如皋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行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自评估报告;4.依法履责时获取的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技术预评估或推荐意见)”的全部原文复印件和如皋市政府因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再评估(时间2012年12月26日至28日)通过而获取的《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再评估意见》的全文原件复印件、《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技术评估整改报告》及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申请书》全文原件复印件。2014年7月22日,如皋市政府作出皋政依复(2014年)266号《如皋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第266号答复书)。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您申请获取的”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预评估或推荐意见”非本机关制作并保存的信息,本机关无此信息,您申请公开的其他内容均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范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环境保护部环办(2010)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规定,如皋市属于2008年前经原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评估但未考核验收的城市,应按现行指标要求进行再评估。如皋市尚未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诉的第266号答复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一)如皋市政府针对范某某申请公开的“依法履责时获取的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如皋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技术预评估或推荐意见”的答复是否正确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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