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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出版机构在图书侵权内容明显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即予以出版发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控侵权图书出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云南科技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中国医药出版社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中国医药出版社主张权利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014年1月第1版、2014年6月第4次印刷)、《药事管理与法规》(2014年1月第1版)(简称涉案权利图书)和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2014年7月第1版)(简称被控侵权图书)之间构成相同的字数及所占比例,故未能明确认定抄袭的程度。此外,一审判决将“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作为以古籍为基础的汇编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判断要件错误。且涉案权利图书中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属于该作品保护范围。二、云南科技出版社尽到了认真审读稿件、慎重决定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判决依据的稿酬标准错误,且涉案权利图书为汇编作品,大量内容来自于公有领域,独创性不高,应降低赔偿标准。
  中国医药出版社二审辩称:一、涉案权利图书全篇章均具有独创性,应作为原创作品受到保护。中国医药出版社享有涉案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亦享有对侵犯涉案权利图书著作权行为进行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二、云南科技出版社侵权故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希可尔公司二审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国医药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不真实,合同落款处的北京希可尔公司的公章系后加盖的,目的仅为方便云南科技出版社提供发票,且该目的未实现。另,该合同无经办人签字,且其他相关合同没有北京希可尔公司加盖的公章。故北京希可尔公司非该合同主体,亦非被控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合肥易满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中国医药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云南科技出版社立即停止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2.判令云南科技出版社、合肥易满分公司、北京希可尔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云南科技出版社、合肥易满分公司、北京希可尔公司连带赔偿中国医药出版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与中国医药出版社主张图书权利相关的事实
  2010年6月28日,认证中心(甲方、著作权人)与中国医药出版社(乙方、出版人)签订《执业药师应试教材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图书形式,用简化汉字独家出版甲方作品;本作品稿酬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由乙方负责支付,基本稿酬为每千字70元人民币,印数稿酬为超出一万册部分,每千册以基本稿酬的0.8%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作品版权使用费,当本版教材总收入不足壹仟六百万元,乙方支付甲方八百万元;当本版教材总收入超过壹仟六百万元,乙方再支付甲方一百万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合同附件约定的甲方作品名称为:1、2011年版《考试大纲》,2、应试指南:1)药事管理与法规,2)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4)药学专业知识(一),5)药学专业知识(二),6)中药学专业知识(一),7)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3年10月21日,认证中心(甲方、著作权人)与中国医药出版社(乙方、出版人)签订《<执业药师应试教材出版合同>的补充合同》,就2010年6月28日《执业药师应试教材出版合同》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该合同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补充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用简化汉字独家出版甲方作品;乙方向甲方支付作品版权使用费,2013年12月底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2014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2014年12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中国医药出版社出版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及《药事管理与法规》两书的2014年第1版,书号分别为ISBN978-7-5067-6505-3及ISBN978-7-5067-6515-2,字数分别为547千字及428千字,定价分别为69元及59元。两书的封面、版权页均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在两书“前言”部分,均载有“2011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与公布。为了适应新版考试大纲考核要求和内容变化的需要,适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需要,满足广大应试人员的需求,我们成立了一个由全国知名专家、教授组成的编审委员会编写了与新版考试大纲相配套的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等内容。前言落款处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2011年3月”。另在两书“2014版前言”部分,均载有“为了更好地帮助应试人员做好应试准备,迅速全面掌握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和更新的知识,我们在2013年底组织有关专家在紧扣考试大纲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和第二增补本、国家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对整套应试指南进行了针对性修订和完善”等内容。
  2014年10月21日,认证中心(甲方)与中国医药出版社(乙方)签订《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用书出版合作补充协议》,就2014年《考试大纲》和《应试指南》等考试用书的出版、发行作出如下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简体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2014年的专有出版发行权;乙方应在2014年11月底在原先的贰佰伍拾万元基础上,再向甲方支付上述作品的销售收入叁佰万元整;本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日,认证中心(甲方)与中国医药出版社(乙方)另签订《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用书出版、发行合作协议》,对2015年《考试大纲》和《应试指南》的出版、发行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中文简体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专有出版发行权;甲乙双方同意对任何盗版、侵权上述作品的行为,具有共同打击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义务;2015年度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肆佰玖拾万元整,销售分成贰佰壹拾万元整;上述作品的稿酬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由乙方负责支付,基本稿酬为每千字80元人民币,印数稿酬为超出一万册部分每千册以基本稿酬的0.8%支付;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4月8日,认证中心出具《授权书》,载明:“《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系列图书(第6-7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简称“我中心”)组织编写,我中心完整享有该套丛书著作权。该套丛书包括《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共计8本图书。上述整套图书,我中心授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在全国范围内独家出版发行,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各类涉及上述图书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同时,授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单独以自身名义对包括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所有相关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获取赔偿并接受侵权方的道歉。”
  二、与被控侵权图书出版及销售相关的事实
  2013年8月9日,张承亮与合肥易满分公司签订《约稿合同》,合同开头显示有“作品名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甲方(著作权人):张承亮,乙方(出版者):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本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甲方保证是本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作品包含科目: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经乙方审读合格的稿30元/千字(含版税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稿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合同期满,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续1年。
  2013年8月9日,《考试精编》中药学、西药学编委会全体成员(转让方、甲方)与合肥易满分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汇编作品《考试精编》中药学、西药学共4册书籍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整;甲方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上述书稿交给乙方,双方共同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编委会全体成员委托扬雪颖为编委会全权代表人;本合同存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落款处,“甲方:编委会全体成员(签名)”下方有“张承亮王高峰马颖汪渊”签名,“乙方: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加盖合肥易满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3年7月25日,北京希可尔公司、合肥易满分公司与云南科技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开头标注:“甲方(著作权人):北京希可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出版者):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品名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作者署名:杨雪颍”。该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港台地区、东南亚华语地区、全世界)地区以纸制图书和电子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文、外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复制权);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于2013年8月1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印数10000册;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7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甲方订购本作品9970册,合计金额10000.00元。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北京希可尔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合肥易满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加盖云南科技出版社合同专用章。
  2013年8月2日,张承亮向云南科技出版社出具《保证书》,载有“本人(单位)就委托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作品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一、保证提交的作品真实、合法,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保证提交的作品著作权权属无争议”、“保证在出版、印刷、销售作品或者有关作品的任何行为均不得侵犯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作品名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等内容。该保证书落款“著作权人(签章)”处有张承亮签名,并附有张承亮身份证复印件。
  2014年7月,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一书,书号为ISBN978-7-5416-7439-6,字数为512千字,2014年7月第1版,2014年7月第1次印刷,定价为98元。该书版权页标注“《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编委会编”,封面左上角标注“百川教育WWW.BC150.COM”。
  2015年3月27日,中国医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利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电脑,进入网址为http://www.bc150.com/的网页,网页最下方显示“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网页右上角“百川官方淘宝天猫店”进入到名称为“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的天猫店铺网页,该店铺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汉川市汉纳百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该网页右上角的搜索栏中输入“执业药师”并点击“搜本店”,出现三种图书商品。1、点击第一种售价为68元的“百川20**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西药/中药药学专业知识一二+”的商品图标进入相应销售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百川20**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西药/中药药学专业知识一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专业需另拍”,月销量230,累计评价2067,库存997676件,产品名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出版社名称:云南科技出版社。点击“公共课+中药专业立即购买套餐”的图片链接,出现“百川2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中药专业全套”的商品介绍,显示促销价78元。点击“公共课+西药专业立即购买套餐”的图片链接,出现“百川2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西药专业全套”的商品介绍,显示促销价78元。2、点击第三种售价为10元的“百川2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西药专业”的商品图标进入相应销售页面,显示该商品为《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月销量145,累计评价93,库存999767件。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京东×××(简称第2974号公证书)。
  2015年4月10日,中国医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赵晶晶在名称为“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的天猫店铺,下订单购买了定价为78元、商品名称为“百川2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用书西药/中药药学专业知识一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的图书商品中药、西药各一套,收货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168号皇城国际楼下,收货人为赵晶晶。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京东×××(简称第3726号公证书)。2015年4月13日,赵晶晶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68号接收了快递一件。回到公证处后,赵晶晶将上述快递拆封后取出相关物品并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并拍照。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京东×××(简称第3727号公证书)。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对中国医药出版社提交的公证物品进行了现场拆封,内有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的《考试精编》系列图书四本,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及《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其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一书为2014年7月第1版、2015年3月第1次印刷,其封面及版权页所标注的其他信息,除印张信息之外均与2014年7月第1版,2014年7月第1次印刷的图书所标注信息一致。云南科技出版社认可当庭拆封的上述四本公证购买图书系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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