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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为该信息客观存在

————某市某区某村某组与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案

裁判规则

  公开的政府信息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市某区某村某组与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市某区某村某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2003年,某市某区统一征地事务所与某市某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面积共1345.65亩,分3个批次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2003年度整理第31批次涉及某村土地721.35亩,整理第32批次涉及某村土地173.85亩,整理第33批次涉及某村土地450.45亩,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0日、11日、12日批准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文号分别为浙土字[B2003]第11392号、浙土字[B2003]第11439号、浙土字[B2003]第11308号,用途为工业用地。某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6月10日公告了征用土地方案,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7月1日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4年11月19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土地征用由某经济开发区国土所负责政策处理,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将征地补偿费支付到村,由被征地村具体负责分配。在土地征用中,国土部门按批准的征地红线范围面积计算到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面积丈量到户某村某组村民。2008年11月24日下午,经原告申请,被告组织有关部门向原告公开了3个批次的征地批文、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补偿标准及支付补偿费发票等资料、信息。同年12月5日,原告以要求被告履行公开某某信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同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公开某某补偿方案等信息的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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