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行政裁判规则 > 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的,应对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指导案例101号:罗某某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规则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01号:罗某某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某是兴运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某因诉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彭水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1.公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彭水县港航处”)、彭水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2.公开下列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兴运2号在2008年5月18日、2008年9月30日的2起安全事故及鑫源306号、鑫源308号、高谷6号、荣华号等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的安全事故。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