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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张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

裁判规则

  以行为人为首的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

  以一个水疗中心为据点,组织卖淫、放高利贷,逐步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8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终审裁定,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5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案情

  31岁的张某是西安临潼人,自2009年以来以放高利贷谋利。2013年3月,因陕西省煤炭疗养院天河玉浪水疗中心原老板欠债无力偿还,将其经营的天河玉浪水疗中心抵债给张某。至此,张某在继续放高利贷的同时,开始经营煤疗水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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