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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猥亵儿童不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

————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对未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少刑初字第151号。
  2.案由:猥亵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严芍。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2014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政宜、XXX,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萍;人民陪审员:钱成法、益文娟。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5日。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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