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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与行为人均无过错和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田某某诉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田某某诉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行为自由 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2017年9月4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2018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某诉称:田某某系死者段小立的配偶。2017年4月2日,在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被告杨某某无故与段小立发生争执,又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外对段小立大声呵斥,当场导致段小立心脏病发作死亡。田某某报警后文化路派出所调查认为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告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但至今杨某某没有对死亡者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故田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死亡赔偿金326796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755.8元,以上共计40051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扬帆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杨某某并非无故与死者段小立发生争执。起因是杨某某与段小立同乘电梯时,段小立在狭小的电梯厢内吸烟,杨某某作为一名同乘人、一名职业医护工作者,善意告知段小立吸烟对自己、对他人的危害,且在电梯内吸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表现。段小立不但不听劝说,反觉杨某某的行为是多管闲事,是对老人的不尊重,双方因此产生意见分歧和争执。杨某某并未“大声呵斥”段小立,段小立也并非是在杨某某的“大声呵斥下当场心脏病发作死亡”。段小立是在双方分开后,在物业人员劝说下到物业办公室冷静情绪期间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心脏病发作,该死亡结果与杨某某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杨某某在电梯间内劝止段小立吸烟的行为符合《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之规定,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也是维护自己和他人健康权的表现,未侵害段小立的任何权利,该行为本身并不会引起段小立的死亡。田某某的起诉显然是在掩盖事实、扭曲真相。田某某痛失亲人确属不幸,杨某某本人对此也深感遗憾,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杨某某,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综上,杨某某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段小立的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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