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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邹某某诉吴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邹某某诉吴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审:(2016)京0114民初15616号;二审:(2018)京01民终179号
  【案情】
  原告:邹某某。
  被告:吴某某、刘某某。
  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0日,邹某某(买受人、乙方)与刘某某(出卖人、甲方)、吴某某(共有权人、甲方)经链家公司(丙方)居间介绍达成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约定邹某某购买吴某某、刘某某共有的涉诉房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出卖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屋成交价格为275万元。乙方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第一笔定金8万元自行支付甲方;甲方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于过户前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146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6年7月10日,吴某某、刘某某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邹某某支付的定金8万元。2016年7月14日,邹某某分别支付居间代理费60500元、保障服务费1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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