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
一、敲诈勒索
2013年9月至2014年8、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刘某结伙,采取冒充记者,三次以曝光相关单位负面信息相威胁,敲诈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其中一起预谋,敲诈公私财物人民币5000元。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化名马一鸣,冒充记者,以曝光山东省昌邑市交通局办公楼超标相威胁,勒索该局人民币1.5万元。
2、2013年9、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刘某预谋以威胁曝光有关单位负面信息的方式敲诈勒索财物,后由被告人刘某提供信息,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化名马一鸣,冒充记者,以曝光山东省昌邑市公安局东苑派出所和奎聚派出所办公楼超标相威胁,勒索该局人民币8000元,后实际获取5000元,二被告人均从中分赃。
3、2014年8、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假冒“法制与鞭挞内参社”记者,以在互联网络上曝光原山东省梁山县国棉厂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相威胁,向该厂改制后的山东省梁山县蓝天集团董事长侯某勒索人民币3万元。
诈骗
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采取冒充记者,虚构自己有能力为他人解决问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为“法制与鞭挞内参社”主任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原山东省梁山县国棉厂职工实现维权,骗取原该厂职工所筹款项人民币5000元。
2、2014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为“法制与鞭挞内参社”主任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周某解决徐州盛邦耐磨材料厂被公安机关查处一事,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4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自己系中央巡视组随行记者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尹某追讨工程款、帮助田某企业维权,分别骗取被害人尹某、田某人民币各10000元。
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某因涉嫌诈骗周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及其他诈骗犯罪的事实。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昌邑市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高某、魏某、代某、侯某、窦某、邱某、霍某等人的证言,马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存根复印件,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前科证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实马一鸣记者身份的复函》,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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