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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造成损失赔偿案

裁判规则

  地方政府与企业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造成损失赔偿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供地方案除国家和省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建设项目的供地方案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88号(2016年7月20日)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6日,甲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翠屏区政府)与乙方四川申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2009年11月30日,双方对该《协议书》进行修订,就宜宾申蓉汽车商贸园项目进行了约定,该项目总投资1.5亿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4S店集合区,二手车交易区,综合配套服务区和物流美容中心,建成集汽车销售、汽车文化、售后服务及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汽车商贸园。项目选址及用地规模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盐坪坝产业园区,占地约184亩。
  甲方翠屏区政府承诺按该地块实际评估商业地价挂牌,在协议签订后半年内完成全部土地挂牌出让手续,在土地挂牌前将土地属性调规为商业用地。项目土地挂牌出让前,甲方保证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城市道路、水、电、光纤、电话线路、城市雨污水管道、土地平整)。负责完成乙方在使用地块内的人员安置、拆迁工作,并负责土地指标办理。同意乙方项目可先开工,后补办建设施工手续。若甲方原因未能按约定交付土地给乙方,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009年7月13日,四川申蓉在宜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宜宾申蓉汽车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比例100%。2009年7月21日和8月6日,宜宾申蓉分两次向翠屏区政府“宜宾市翠屏区土地出让专户”转入“待结算土地有偿使用资金”共计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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