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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虽未载明执行顺序,但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顺序,应依约定顺序执行

————潮州市广捷钟表有限公司、深圳齐霖共富股权投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规则

  执行依据虽未载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深圳齐霖共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深圳齐霖企业)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下称潮州新大新公司)、潮州市广捷钟表有限公司(下称广捷公司)、黄志鹏、施惠娥、黄金海、潮州市富丽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捷公司对执行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潮州市××开发试验区富丽广场后侧的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潮府国用(2006)第01354号,下称涉案土地〕行为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潮州新大新公司为主债务人,异议人是担保人,提供了名下涉案土地进行担保,潮州新大新公司亦提供了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借款进行担保。异议人认为潮州新大新公司为主债务人,且其已提供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潮府国用(2011)第02559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且执行法院亦依法冻结了潮州新大新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异议人认为,应先执行主债务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持有的股权,在处置上述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有权执行异议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评估拍卖异议人名下的涉案土地违反了执行顺序,属于执行行为错误,已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人请求执行法院中止(2017)粤52执304号案对异议人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并先行执行潮州新大新公司的财产。

  异议人广捷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申请执行人深圳齐霖企业述称,深圳齐霖企业对异议人广捷公司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享有合法抵押权,且有权就该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深圳齐霖企业并未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异议人与债务人亦未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的顺序进行约定,债权人有权任意选择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抵押权。因此,深圳齐霖企业认为广捷公司申请中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没有法律规定,请求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潮州新大新公司、黄志鹏、施惠娥、黄金海、潮州市富丽学校没有提出意见。

  执行法院查明,深圳齐霖企业与潮州新大新公司、广捷公司、黄志鹏、施惠娥、黄金海、潮州市富丽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粤52民初10号判决书,判决:(一)潮州新大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齐霖企业借款本金31850万元及利息56703246.66元、复利及罚息。(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深圳齐霖企业有权以潮州新大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开发试验区富丽广场后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潮府国用(2011)第0255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深圳齐霖企业有权以广捷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开发试验区富丽广场后侧的涉案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广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潮州新大新公司追偿…。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齐霖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52执304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捷公司名下涉案土地系执行依据确定的抵押物,是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7年11月8日向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2017)粤52执30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捷公司名下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法院决定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广捷公司名下涉案土地,并于2018年3月5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广捷公司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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