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协警执法 效力认定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条第(三)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1行初14号(2016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7月23日,其收到被告作出的编号为35020632004544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14年8月4日,其就该行政强制措施向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下简称湖里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8日,其收到湖里公安分局作出的厦公湖复决[2014]第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50206320045447号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2014年12月12日,湖里公安分局主动撤销上述强制措施并归还了其驾驶证。2014年12月16日,原告发现该强制措施非但没有从违法系统撤销,反而又录入违法处理通知书。2015年3月11日,被告在《厦门日报》刊登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2015年3月13日,其向被告提交申辩材料。但是,被告全然不顾原告的陈述与申辩,未作核查,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了厦公决字[2015]第3502062400619410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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