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汤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汤某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斯某某个人帐户划款人民币5000万元,向被申请人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指定韩某某个人帐户划款1亿履行出借人贷款义务的事实客观存在,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主观推理存在逻辑错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第
十二条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二、汤某某与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斯某某之间《借款合同》、《债务转移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严格履行。三、汤某某资金来源合法,出借资金目的是用于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斯某某所在公司或出资公司的流动资金正当用途,但事与愿违,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斯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四、本案汤某某与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斯某某之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任何违法或犯罪行为和活动。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斯某某没有实际取得资金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存在王春华将资金无偿转移给汤某某的事实,汤某某也不知道斯某某与王春华之间有资金往来和其他违法行为。五、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民事裁定错误。汤某某与云屹茂公司、吉富绅公司、斯某某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和犯罪行为,王春华涉嫌赌博等犯罪以及斯某某将借款方式取得资金后用于其他用途或偿还赌债,与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本案应当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第
十二条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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