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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与抵押权分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且合法有效的,可强制执行

————贾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与出借人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贾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
  执行异议人:相某某、姜某某。
  2013年5月29日,借款人相某某、姜某某与出借人贾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并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编号为20130529号公证书,约定:相某某、姜某某作为借款人以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抵押给贾某某,抵押借款合计260万元,并约定了期限、利息、违约金条款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在贾某某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经双方默许(由于贾某某在国外,故同意将房屋抵押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借款人基于该笔借款办理了抵押权人为杨某某的X京房他证兴字第398932号房屋他项权证。后相某某、姜某某未按约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贾某某认为借款人构成违约,2015年8月,出借人贾某某、抵押权人杨某某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将涉案抵押房屋委托拍卖,变价后所得价款由贾某某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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